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地方加快项目建设,稳步提升项目建设成效,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项目有关协议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执行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7月26日
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执行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合作项目”)执行期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项目有关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际合作项目是指由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国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牵头组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资金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国际合作项目国家项目办主要负责项目整体实施,明确开发建设任务和资金使用方向,确定和汇总年度计划,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监督和监测项目实施进度等。省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项目办”)主要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项目设计、实施和具体管理活动,编制年度计划、采购计划、监测评价报告、进展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县级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主要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开展对省项目办的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地市(如涉及)、县项目办工作开展相关检查。省项目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县项目办的评价工作。各级项目办应积极配合国家项目办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评价结果和意见建议。
第四条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统一标准、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分项目分级进行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知识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工作情况。
项目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年度计划编制、完成和调整情况,进度报告、监测评价报告编制情况,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更新情况等。
知识管理主要包括经验总结和宣传示范情况、交流学习培训情况、标志标识规范应用和项目公示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
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地方财政资金落实情况、申请报账情况、财务报表编制情况、审计情况等。
第六条评价内容使用不同的指标进行反映和评价(详见附件)。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评价工作采取自评和他评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材料和实地相结合、内部和外部相结合、日常和年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根据工作情况,评价内容采取指标量化评分方法计算(详见附件)。
第九条评价打分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条国家项目办每年根据工作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发出评价通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省项目办按照本办法和国家项目办通知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按时提交国家项目办。
第十二条国家项目办组织有关人员根据省级自评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对省级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打分、排序并出具意见建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国家项目办采取适当的形式通报评价结果。对排名靠前的省项目办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中期调整、宣传推荐、培训交流和其他相关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对排名靠后的省项目办将采取通报批评、函询、约谈等方式督促,并在中期调整和其他相关工作中予以体现。
第十四条省项目办应按要求及时报送落实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省项目办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执行管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表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