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提高教学水平的指导意见》(教高〔2016〕856号)等文件精神,牢固确立教学工作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体制,强化基层教学组织的功能,更好地发挥基层教学组织在立德树人、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包括教研室和实验室(中心)。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特点,围绕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采取有利于教学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按专业(专业群)或课程(课程群)设立,采取“学院—教研室”、“教学部—教研室”和“学院—实验室(中心)”的模式组建。鼓励根据实际情况跨学科、跨院部交叉设立。
第四条 成立基层教学组织应符合《必赢766net手机版教研室设置与管理办法》《必赢766net手机版实验室设置与管理办法》。基层教学组织应涵盖所有任课教师。如基层教学组织成立条件不具备的,专任教师应合并到相近学科专业的基层教学组织中去。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在院(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工作。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本学科有较深的学术造诣,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一般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按照学校内设业务科室负责人选拔、任用,由教学院部推荐,按学校相关规定考察、任用和考核。
第八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工作职责包括教学组织、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师教学发展、教学督导等。
(一)教学组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求,组织落实教学任务。规范课堂教学活动,严格课堂纪律,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二)专业建设。加强相关学科、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趋势与人才需求研究,制定落实专业建设规划,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论证、申报新增专业,在新专业申报、专业评估、专业认证、专业建设与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课程与教材建设。建立符合学科专业发展的课程体系,组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将最新的学科前沿、产业发展、科研成果融入课堂教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在线开放课程、微课的开发与应用。选用或编写高质量教材和指导用书,进行教材、教辅资料、课件、题库、资源库、开放课程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资源建设。
(四)实践教学。科学制定实践教学方案,规范设置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践平台建设。加强对课程实验、阶段实习、综合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指导。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指导大学生开展学科专业竞赛和创新创业实践。充分利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协同育人机制。
(五)教学研究与改革。组织教师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实践教学、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申报各级各类教学研究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和教学成果奖励。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与交流活动,组织相互听课、教学观摩、教学竞赛,开展同行评议。支持并鼓励教师参加国内外教学研讨会议,及时了解教学改革领域的最新动态。
(六)教师教学发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教授为本、专科生上课基本制度。加强教学梯队建设,制定教师培养计划,严把新教师开课关,对青年教师实施导师制教学指导,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制定教师赴国内外高校、相关单位进修培训计划。
(七)教学督导。加强各个教学环节(如备课、授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等)指导、检查和督促,开展多元教学评价和教学质量分析。
第九条 各学院、教学部是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要在队伍组建、经费使用、教学考核等方面赋予基层教学组织更大的自主权,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基层教学组织健康发展。
第十条 各学院、教学部在办公室或实验室设置固定的基层教学组织活动用房,配置相关办公设施,为基层教学组织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与环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部依据本科专业发展规划、课程体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负责对所属基层教学组织整体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作为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来建设。每学年组织一次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立项工作,评选出若干个优秀基层教学组织进行重点建设,每年给予一定的资助,建设期为两年,一年后进行中期评估,两年后进行建设验收。对于通过一年后项目中期评估和建设验收的基层教学组织,授予“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称号。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方面优先支持获得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称号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优先推荐优秀基层教学组织申报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鼓励优秀基层教学组织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将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纳入每年度各教学单位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