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校教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全校教职工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首问责任制按“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进行。
(一)首问负责人接到电话问询,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认真聆听来电者的陈述,不推诿、不拒绝,耐心解答,并将来电反映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登记在册,负责办理或及时移交相关责任人员办理。
(二)对来信、来函要认真阅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处理。
(三)对来学校办事的人员,首问责任人不论来人所办事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
(四)凡是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不得以“不清楚”、“不知道”、“不归我管”等理由推脱或敷衍,应向问询者提供相关责任单位或办事人的电话、办公地址等信息,必要时,应主动引领到相关职能处室或工作人员处。
(五)属于业务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直接主管领导请示、咨询,或按党政类别向“两办”请示,经明确责任单位及牵头人后再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好该业务。
(六)涉及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需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七)不属于学校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说明。
(八)遇到对政策、规章制度等理解有偏差或无理取闹的,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并做好解释工作。
(九)除匿名来电、来信、来函和无理取闹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单位要主动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 设立“首问负责制”登记簿,将首问负责人、首问时间、转办人、落实结果等事项登记在册。“两办”将不定时进行督察。
第六条 各单位全体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熟悉掌握相关业务工作流程,明确本单位的职责,加强工作责任心,增强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条 如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首问责任人未履行职责,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教职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办、院办负责解释。